防疫法规 | 借疫情发布虚假商品广告 借研制生产销售防疫用品担什么刑责?

日前,西安飞毛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怡和小众”微信小程序中涉嫌发布违法广告,对外宣称“作为特供商品,每周派发387箱杨凌绿阳爱心蔬菜慰问一线医护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满足百余户医护人员家庭的用菜需求,每天完成各级政府部门交给的3000箱净菜供应量,累计供应100000箱”,以此扩大宣传、牟取暴利。该公司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目前,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已对该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假借疫情,发布虚假商品广告;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防疫用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一起了解下:

假借疫情,发布虚假商品广告,会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会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防疫用品的名义诈骗,会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涉嫌构成“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版面编辑:朱书婉

责任编辑: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