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江人请签收!第二批市字号“提醒服务”大礼包来啦

来源:温江融媒 2022年01月27日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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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叮叮,@温江人

你的第二批次“提醒服务”大礼包来啦

请签收

本次涵盖十二个类别

温江这些“贴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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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第二批次“提醒服务”共涵盖十二个类别,分别为:

①食品安全培训

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③严重违法行为名录

④药品诚信经营

⑤安全生产诚信经营

⑥检测机构诚信经营

⑦化妆品诚信经营

⑧持续按照许可条件生产

⑨连续2年未年报列入清吊

⑩药品效期管理

⑪食品效期管理

⑫消费提示


提醒事项

(一)食品安全培训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提醒服务”主体:食品经营者
提醒节点:每季度首月首周内予以提醒

(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类:
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提醒服务”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管理市场主体
提醒节点:每季度首月首日予以提醒

(三)严重违法行为名录类: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提醒服务”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管理市场主体
提醒节点:每季度首月首日予以提醒

(四)药品诚信经营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
“提醒服务”主体:药品零售经营单位
提醒节点:每年3月、9月首日予以提醒

(五)安全生产诚信经营类:
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三十三条“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提醒服务”主体: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提醒节点:每年6月首日予以提醒

(六)检测机构诚信经营类: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提醒服务”主体:检验检测机构
提醒节点:每年6月首日予以提醒

(七)化妆品诚信经营类:
依据《化妆品监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提醒服务”主体:化妆品经营单位
提醒节点:每年3月、9月首日予以提醒

(八)持续按照许可条件生产类:
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3.6.3.1规定:“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相应活动的,应当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12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许可证延续申请。”
“提醒服务”主体: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
提醒节点:每年6月首日予以提醒

(九)连续2年未年报列入“清吊”类:
依据《中华人民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醒服务”主体:连续2年未年报列入清单市场主体
提醒节点:每年1月予以提醒

(十)药品效期管理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①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被污染的药品;
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提醒服务”主体:药品经营单位
提醒节点:每季度首月首日予以提醒

(十一)食品效期管理类: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提醒服务”主体:食品经营单位
提醒节点:每年1月予以提醒

(十二)消费类: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一)项的规定:“消费者协会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外,还依本条例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组织开展比较试验、消费调查、消费体察、点评评议并公布结果,发布投诉案件情况、消费警示提示,反映商品服务状况、消费维权情况和消费者意见,实施社会监督,促进规范经营,开展消费教育和引导。”
“提醒服务”主体:消费者
提醒节点:重大节假日首日予以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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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杜儿

审核 | 吴敏

来源 | 奔跑吧 市间暖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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