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疫情期间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来源:温江融媒 2022年02月27日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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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疫情期间
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区市场主体:
针对当前我区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确保防疫物资、各类商品及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依法诚信经营


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请各相关经营者与全社会一道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保持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用品市场价格总体平稳,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严格依法明码标价


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




三、严禁哄抬物价


严禁哄抬物价。不得利用疫情事件随意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禽、鸡蛋、牛奶等生活必需品的销售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严禁虚假宣传


严禁虚假宣传。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加强价格自律


相关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




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不遵守上述有关规定,须承担以下相应法律责任,温江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01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02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03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04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05

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将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举报电话:12315、12345


成都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4日



END


编辑 | 谭杜邪

审核 | 陈倩

来源丨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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