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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江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租金…….看这一篇就够了→

来源:温江融媒 2022年09月27日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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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好“安居巢”,引来“金凤凰”

政策的激励,优良的环境,贴心的服务

是温江广纳天下之才的诚意



这里是三医创新中心三期

配套保障住房

无论是小区环境还是房间配套

都让人感觉到温馨舒适

这是不是你理想中的房子呢?


申请方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


➨申请对象为个人的,登陆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取得“天府租赁码”,按取得租赁资格时间先后顺序到运营管理单位选房并办理租赁手续。

➨申请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的,可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区政府定向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



为了让新市民、青年人

基本住房需求有保障

让更多的人才选择温江、扎根温江




温江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区政府工作报告及民生实事任务,出台《温江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秉持“先消化存量资源、后筹集新增资源”的原则, 充分摸底辖区资源,采取盘活存量、改建扩建、集中新建等多渠道筹集房源,将“三医创新中心三期”产业园区存量配套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全市率先通过协议出让落实住宅用地集中新建“蓉禾雅居”。目前已认定项目5个,共有24万㎡2581套,其中已交付2.6万㎡、401套…..


什么是保障性住房?

申请对象具体有哪些?

租金标准如何判定?

……

已经帮大家打探清楚啦

快来一起看看吧




在国务院明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中,“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根据《实施意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租金标准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具体如下:


符合成都市人才安居政策并承租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的,租金标准按《成都市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在租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市)县无自有住房,且在成都市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的,租金标准原则上为市场租金的90%;

对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撑作用的企事业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定向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条件、租金优惠比例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


其中,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市住建局定期发布的《成都市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信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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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70平方米以内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配套设施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


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 运营方式

可由国有企业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运营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


● 平台建设


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房源信息发布、人员准入退出一网通办。


● 申请方式


申请对象为个人的,登录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取得“天府租赁码”后,到运营管理单位办理租赁手续。申请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的,可向属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定向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


● 合同签订

承租人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签。


● 租金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属地实际适当提高租金优惠比例,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承担。


● 退出管理


承租期间,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承租人的动态管理。承租人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租赁合同,调整租金标准。不符合条件的,按照市场租金收取。


● 物业服务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市场化方式提供物业服务。


● 监督管理


国资部门应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要求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管。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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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土地支持政策



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


  • 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 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 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 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 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

  • 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

  •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02

简化审批流程



  • 各地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

  •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 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 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03

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




中央通过现有经费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

04

降低税费负担



  •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05

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06

金融支持



  •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 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 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

  • 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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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黄艳

编辑:杜儿

审核: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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